「南沙公司注册」汇算清缴: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纳税申报出新规
2021-05-13 17:07:54
2017年5月2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工作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
纳税申报难题的公告》(2017年第12号公告),提醒大家注意: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为有效地实施《商务部关于企业研究工作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有关难题的公告》(商 南沙公司注册务部公告2015年第97号,下述简称“97号公告”)明确规定,现就2016年度 南沙公司注册企业研究工作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难题公告。
公告具体企业享受研究工作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9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附报《研制工程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工作开发费用状况归集表》(下述简称《状况归集表》)。
企业享受研究工作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在填报《中华民国企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研制费用加计扣除折扣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制费用加计扣除额总计”,统计数据可能为《状况归集表》序列号11“十一、当期具体加计扣除总值”行次填写的“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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