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同名引商标争议 到底是谁侵犯谁?
2021-01-22 15:31:49
【/h/】商标争议以相同名称引用,谁侵权?一方自称是国内第一家建立专业眼镜连锁店的企业,另一方自称是一家拥有80多年历史的“老字号”眼镜企业。他们与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广州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东方眼镜公司)一起,围绕眼镜服务中的一个“东方”商标发起了几年的商标和商号权,日前,商标和商号之争告一段落。
【/h/】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维持原异议复审裁定结果,认定涉案“东方”商标已核准注册。
【/h/】据了解,中国的光学企业大多兴起于80年代左右,主要集中在华东、华南、中原等地区。他们要么依靠生产基地,要么依靠区域优势蓬勃发展,逐步形成立足点。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和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分别在华东和华南地区应运而生。
【/h/】双方的纠纷源于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在眼镜店服务中提出的“东方”字样商标注册申请。据了解,2004年9月,广州东方眼镜公司申请注册“东方”商标第4213953号(以下简称异议商标),该商标被指定用于第44类眼镜服务。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公告后,立即引起了上海东方眼镜公司的不满。
【/h/】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主张该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使用且有影响力的商标的情形。在上述主张未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支持后,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h/】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裁定,广州东方眼镜有限公司距离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较远,“东方”作为商品名的原创性不高。在双方市场结构已经稳定的情况下,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对上海东方眼镜公司的商号权造成任何损害,也不属于抢占上海东方眼镜公司以前使用的商标,以不正当手段产生一定影响的案件。在此基础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的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h/】广州东方眼镜有限公司、TRAB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h/】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东方眼镜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在眼镜服务中使用了“东方”商品名和“东方眼镜”商标,且使用时间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经过广州东方眼镜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其“东方眼镜”商标已经能够与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在眼镜服务上形成独特的对应关系。此外,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和广州东方眼镜有限公司经过各自在眼镜服务方面的商业运营和发展,形成了固定的消费群体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h/】虽然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可以证明其“东方”商品名的形成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日期,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记录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是被指定用于眼镜店服务的,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服务误认为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从而造成混淆,损害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的在先商品名权利,因此应当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针对这一案例,有业内人士指出,企业的商号是区分特定地区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符号。正是由于企业商号的地域性,使得我国不同行政区划存在相同商号的市场主体。在判断企业在先商号权是否足以停止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时,应从企业在先商号权的影响是否足以影响有争议商标、有争议商标的注册人是否具有恶意、相关公众是否会将有争议商标与企业在先商号权联系起来、是否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混乱、是否会损害有在先商号权的企业所建立的市场商誉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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