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标交易拟出新规定:信用状况会被记录
2021-02-07 15:01:13
记者了解到,为规范商标交易活动秩序,保护商标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商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商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2月20日前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纸质副本请发送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电邮至cqgssb@126.com)。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本市设立重庆商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的为商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平台。”并说明交易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商标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交易设施、资金结算、信息发布等服务;(二)组织和监督交易行为、资金结算等;(三)维护交易网站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升级和完善技术,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四)登记、统计交易活动,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出具书面报告。
那么,哪些主体可以交易商标呢?《征求意见稿》规定,商标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几类:1 .商标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2.商标许可交易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3.商标评审的委托方和评审机构;4.商标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5.商标保险的保险人和受益人;6.商标代理组织;7.为双方自行交易提供交易活动,为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交易或撮合交易提供平台;8.金融机构等与商标交易活动相关的主体。
有哪些行为是不允许交易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交易:1 .商标所有权违法、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2.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交易或者在交易活动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3.司法机关对目标商标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限制权利变更的;4.采取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阻碍公平交易的;5.交易行为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6.扰乱交易秩序的其他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第十一条(信用管理)提出“对商标交易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从事商标交易活动的交易主体的信用状况,并纳入重庆市法人信息库。”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指出,要鼓励商标代理组织、交易平台等创新商业模式,提高服务水平,活跃商标交易市场,促进商标交易发展。工商部门将与商标审查和重庆中心合作,为商标交易活动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商标转让和变更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原标题:重庆商标交易拟出新规定:信用状况会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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