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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系亲属的,可视为恶意串通抢注

2021-02-07 15:02:15

原标题:最高法: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是亲属的,可以认定为恶意串通、抢注

恶意商标注册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有亲属等特定身份关系,可以推定为注册时恶意串通。

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近年来,商标授权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尤其是近两年。据最高法统计,自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来,此类案件已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2002年至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商标授权确认行政一审案件2624件,2013年全年受理案件2161件,2014年增至7951件。

同时,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受理一审案件7545件,其中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5501件,约占73%。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标授权确认的情况下,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该报指出,早在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7条就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将委托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委托人或代表提出异议的,不予登记,禁止使用。

但在实践中,有些代理人或代表人并不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商标,而是在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主体,如近亲属,或其企业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院长宋晓明表示,如果这种情况不能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规范,将导致该条款容易被规避,这显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是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认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一般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和理由确定。如果原告在诉讼中没有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认定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发表意见后,审查相关理由,作出判决。

但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能直接确定商标的效力,只能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可能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导致循环诉讼的出现,影响授权和确认的效率。”宋晓明说。

基于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明确认定相关事实并适用法律。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生效判决重新作出的裁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上述规定将于2017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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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许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委托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委托人或者代表提出异议的,不予登记,禁止使用。

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以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申请人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有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并且知道该其他人的商标存在的,该其他人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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