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众人物姓名权 碰上商标权
2021-02-07 15:02:15
原标题:公众人物名称权遇到商标权时,
正是因为社会公众人物的高威望,这些名字才远远超越了姓名权原本的精神利益。加强对公众人物姓名权的保护,无疑是对知名品牌创建的良好引导
最高人民法院11日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明确,申请登记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因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也就是说,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的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该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实质性内容,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不重复等程序性内容。很多媒体都挑出了“公众人物的名字不能作为商标”这一亮点作为议程设置,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前段时间升温的“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系列赛”的影响。当然,范冰冰、郭晶晶等公众人物近几年也遭遇过类似纠纷。通过司法解释澄清这一问题,将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围绕公众人物姓名权的商标纠纷。
另一个著名的案例来自著名的法国电影明星苏菲·玛索。2013年2月4日,苏菲·玛索以上海吴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0102703号商标“苏菲·玛索苏菲玛莎”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支持苏菲·玛索的异议,并裁定被异议的商标不予注册。
按照通常的理解,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但公众人物名称权除了人格权之外,还有很强的财产权。一个品牌或者一个产品之所以要追到公众人物,是为了加强其在传播认知度上的竞争优势。商标法明确了公众人物的姓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其目的也很明确,即保护公众人物的姓名权,防止市场竞争对手通过“搭便车”扰乱市场秩序。
这当然不是新规定。司法解释只是“解释”法律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许多案例表明,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公众人物的姓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名义,可能导致他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而且我们不评价“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系列赛”的判决结果。单从我们的生活经历来看,大多数消费者误以为乔丹体育和美国NBA巨星迈克尔·乔丹有关联。否认这个客观事实,无论下面的规律适用多少,逻辑有多严密,都很难得出中肯的结论。
公众人物的名字无非是文字或字母。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文字或字母符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基本特征。但由于社会公众人物的威望很高,这些名字已经远远超出了姓名权原本的精神利益。加强公众人物姓名权的保护,无疑是打造名牌的好指南。
(作者是法律工作者,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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