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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1号

2021-02-07 15:07:43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1号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3日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我局已受理阳澄湖大闸蟹(大扎牌、阳城王牌)、盐城龙虾(海腾牌)、大丰龙虾(宝龙牌)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经过正式考试和现场实地考察,确认合格,现公布。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从即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材料保存在我局备查。

20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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