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版权局等部门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意见的通知
2021-02-07 15:07:46
颁发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号:赣附字[2001]91号
发行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版权局、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部关于政府部门率先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关于政府部门应率先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意见。省版权局、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部(2001年12月1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家版权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政府部门率先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1]
一、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使用正版软件、抵制盗版对维护软件市场秩序、促进国家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宣传和实施工作。
二、各级政府部门应率先使用正版软件版权授权,不得购买或使用盗版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著作权管理,做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工作。
三、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拟使用的软件进行审批,购买正版软件所需经费将纳入预算,并落实购买软件所需经费。如果今年的预算没有考虑购买软件的费用,我们应该在办公设备的总购买成本中进行调整。
四、各级政府部门购买的软件,已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应作为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五、各级政府部门购买的软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符合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软件时鼓励购买国产软件。
六、省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负责对政府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软件版权知识、软件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必要培训。
七、各级政府部门应对在用软件在2002年2月底前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检查,凡使用盗版软件的,要予以更换,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盗版软件,要坚决彻底销毁;省版权局、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部将适时联合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八、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软件购买和使用责任制,确定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产品造成侵权纠纷或诉讼,损害国家机关形象的,除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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