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九号——专利申请
2021-02-07 15:07:47
颁发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9号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保全专利申请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在保全期内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的相关程序。期满仍需要继续对专利申请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人民法院自动撤销专利申请权的财产保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恢复专利申请的相关程序。
特此宣布。
200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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