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2021-02-07 15:07:48
颁发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4号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日
根据我国专利行业标准应当为社会公众、国家宏观决策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为促进我国专利申请代理的规范化,特制定《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及其相关规定,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1日
船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2-2001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2001年11月1日出版
2002年6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1导言
1.1一般规定
为了促进我国专利申请代理的规范化;为了配合和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自动化系统建设,专利代理人可以更好的为申请人服务;保证专利代理人代理专利申请时文件的标准化,方便公众检索,实现专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也方便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身份的唯一性,加强对专利审查流程的管理;本标准特制定。
1.2制定专利代理人守则标准的基本原则1.2.1先进性原则。制定的标准应符合世界先进技术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的发展需要。
1.2.2简单实用的原则。制定的标准应简单实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易于实施。
1.2.3开放性和可维护性原则。既定的标准应该是开放的,易于维护的,以便于修订和扩展。
1.2.4充分借鉴现有标准原则。原则上应遵循和采用现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部级标准。不能直接使用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使用。
1.3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原则:
1.3.1代码的唯一性和固定性原则。专利代理人代码要始终坚持唯一性,确保一个代码只对应一个专利代理人的规则,每个代码不会随着其所有者法律意义的消失而被他人使用。同时,专利代理人在属于新的专利代理机构期间给出的新的专利代理人代码应保持固定。从而使代码易于使用和管理。
1.3.2代码编码方式的实用原则。根据本标准第1.2.2条,代码的编码方式应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内部的编制、实施、管理和维护,也便于外部人员和机构理解和使用,力求简洁、实用、规范。
1.3.3持续改进的原则。这个标准不断完善,对用户有利。
1.3.4专利术语的规范性原则。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注并公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术语拥有唯一的最终解释权。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
在中国代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
专利审批流程经理。
本标准的其他用户。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规范性注释。
专利代理人:受专利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委托,处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的专门人员。
专利代理机构: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代码:具有固定意义的对象由数字、一组字母或数字和字母的组合来表示。
唯一性:一个代码只代表一个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一个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只代表一个代码。
固定:一个代码所代表的专利代理机构,代表一个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码一旦确定就不会改变。当专利代理人属于新的专利代理机构时,新的专利代理人的代码在确认后不会发生变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3-7号,即序号,经确认后不变。
专利代理证书: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确认专利代理资格的证书,称为专利代理注册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专利代理证书是唯一的。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确认专利代理人资格的证书。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是唯一的。
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确认人员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并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执业证书。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根据国家标准GB2260—1995的编码规则,采用前两个省级行政区划代码。(详见附录1)
大序号:从一个特定数字开始的一组连续数字,其中后一个数字比前一个数字多一个。序号采用全国统一排序法。
小序列号:从特定数字开始的一组连续数字,其中后一个数字比前一个数字多一个。序列号在国家行政区划内排序。
校验位:从数字、一组字母或字母和数字的组合(简称源数据)计算出的数字、字母或字母和数字的组合。通过将源数据与奇偶校验位一起传输或写入,可以检查传输或写入过程中是否有任何错误。
专利审批流程管理人员:在专利申请受理、审批和流程管理过程中,对申请文件及相关数据进行处理、管理和维护的人员。
代码经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负责某些专利代码的代码经理。
4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专利代理人代码编码规则使用11位阿拉伯数字:5位专利代理人代码+3-7位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编号+1位校验位。
4.2代码分配和管理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码管理人根据本标准将代码交给专利代理人,并保留修改权利。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码经理负责专利代理人代码的标引、管理和维护。
5代码经理的责任
代码经理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建立有效的运行环境。其具体职责是:
根据本标准给出专利代理机构代码;
负责代码集的管理和维护;
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和固定性;
代码经理负责解释代码标准的规范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措施的建议。
6颁布和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实施。
6.1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颁布
本标准于2001年11月1日颁布。
6.2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实施
6.2.1标准实施
本标准暂定于2002年6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需要更改,将通过本标准的修订另行通知。
6.2.2标准监督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监督标准的实施。
6.2.3标准的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将对代码管理人员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必要时将制定新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码标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2260—1995
附件2: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相关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1年11月1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2260—1995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地形数据库边界和居住用地要素执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2260-1995),部分代码根据需要进行扩展。代码结构如下: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清单: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
110000北京市
12万天津
13万河北省
14万山西省
15万内蒙古自治区
210000辽宁省
220000吉林省
23万黑龙江省
310000上海
32万江苏省
33万浙江省
34万安徽省
35万福建省
36万江西省
37万山东省
41万河南省
42万湖北省
43万湖南省
440000广东省
45万广西壮族自治区
46万海南省
50万重庆市
510000四川省
520000贵州省
53万云南省
54万西藏自治区
610000陕西省
62万甘肃省
63万青海省
64万宁夏回族自治区
65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10000台湾省省
810000香港特别行政区
910000澳门特别行政区(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扩展码)
附件2: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相关标准的规定
1导言
作为对《专利代理人守则标准》的补充和注释,《条例》作为部级标准也具有法律强制性。
《条例》重新建立了与专利代理相关的三个代码的编码规则,即《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编号》和《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编号》,并作为部级标准进行了规范和颁布。
2个目标
加强专利代理机构代码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推进专利代理人资格“三证”管理,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
3.《条例》的编写原则
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本规程应根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统一的编码原则。
4适用范围
作为《专利代理人法典标准》的附录,本规定应根据《专利代理人法典标准》的两个条款规定统一的适用范围。
5专利代理相关的代码标准
5.1专利代理机构代码阿拉伯语为5位:前2位用国家规定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表示,后3位为行政区划小序号。
5.2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编号为7个阿拉伯数字:2个省级行政区划代码+5个大序号。
5.3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编号
使用了十一个阿拉伯数字:五个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编号的第3-7位数字+一个校验位。
注:“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编号。”用作“专利代理人代码”。
6代码分配与管理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件,本规定将按照《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第4.2项的规定统一代码的分配与管理。
7代码管理人的责任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件,本规定根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中的5项规定,指定统一的代码管理人及其职责。
8颁布和实施
本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件,按照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统一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