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2021-02-07 15:07:49
颁发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7号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调解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赔偿金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协助、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及时的原则。
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依法督促当事人相互理解,达成协议。
第二章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四条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布图设计已经登记并公告;
(二)请求人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持有人或者与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有明确的请求和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5)双方均未因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请求人提出请求时,应当向行政执法委员会提交请求书和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副本。请求人应当根据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请求书副本。
第六条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和地址;
(三)要求办理的事项及具体事实和理由。
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采用的布图设计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者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原始部分相同。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尚未投入商业使用的,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有被告知该布图设计的实际可能性。
第八条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
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应当指定三名以上单数承包人组成合议庭处理侵权纠纷。
第九条行政执法委员会立案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及其附件以邮寄、直接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行政执法委员会的工作。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7日内,以邮寄、直接送达或者其他方式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第十条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鉴定。鉴定意见或结论需经当事人质证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过程中启动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行政执法委员会决定举行口头听证的,应当在口头听证至少3日前告知当事人口头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申请人拒绝参加口头审理或者未经许可退出口头审理的,视为撤回请求,被申请人缺席。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委员会举行口头听证时,应当记录口头听证的参加人员和听证要点,经核实后,由案件承办人和参加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除非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作出侵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处理决定,载明下列内容:
(a)有关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写明责令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种类、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处理决定应当由案件承办人签署,并加盖行政执法委员会业务专用章。
第十五条对行政执法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委员会主任应当委托合议庭出庭应诉。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侵权成立的决定或者判决后,被申请人就布图设计专有权再次实施同类侵权行为,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第十七条当事人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调解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赔偿金额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索赔人的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和地址;
(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委员会收到请求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以邮寄、直接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提交意见陈述并同意调解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及时立案,并将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或者在意见陈述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行政执法委员会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报行政执法委员会备案;协商不成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通过撤销案件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根据案件需要,在处理过程中按照权限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取证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簿等相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对调查取证情况进行记录。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并将涉嫌侵权的部分产品作为样品。取样数量应限制在能证明事实的范围内。
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记录,写明抽样样本的名称、特征和数量。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无法通过抽样收集证据的情况下,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登记保存的证据,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笔录,写明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和地点。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并协助调查。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并协助调查。
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取证,并提出明确要求。受委托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协助调查取证,并尽快答复。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委员会发现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决定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被请求人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复制,没收并销毁复制的含有该布图设计的图案、掩模、专用设备和集成电路;
(二)被请求方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并没收和销毁有关图纸和面具;
(三)被请求方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并且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该集成电路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并没收和销毁该集成电路;
(四)被请求方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侵权集成电路的物品,并且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该物品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将该集成电路从尚未销售或者提供的物品中移除,并没收、销毁该集成电路;如果被请求人拒绝拆除,货物将被没收并销毁;
(五)其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侵权成立决定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决定。
行政执法委员会认定侵权成立的决定期满,被申请人拒不起诉或者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下一篇:西安市著名商标企业展示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