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2021-02-07 15:07:50
颁发单位:国家版权局
编号: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发行日期:2002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0日
现公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2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和竞争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注册,并优先保护注册软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用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继承、接受或者承担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用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负责全国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和管理。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注册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当地设立软件注册办公室。
第二章注册申请
第七条申请注册的软件应当是自主开发的,或者是经原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的,在功能或者性能上有重大改进的原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各著作权人可以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其代表。著作权人之间发生分歧时,任何著作权人都可以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向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软件的识别资料;
(3)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软件认证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认证材料。
程序和文件的识别资料应由源程序和任何种类的文件前后连续30页组成。如果整个程序和文档少于60页,则应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某些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得少于50行,文件每页不得少于30行。
第十一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著作权归属有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书;
(四)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继承人应当提交权利的继承、让与或者继承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对认证材料进行例外交存:
(1)源程序前后连续30页,其中机密部分用宽黑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存放的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的前10个连续页,加上源程序任意部分的50个连续页;
(3)目标程序前后连续30页,加上源程序任何部分连续20页。
文件作为例外存放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登记软件著作权时,可以申请封存源程序、文件或者样本。除申请人或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在登记申请被批准前,申请人可以随时要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登记事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申请变更或者补充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补充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3)变更或补充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统一制定的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应该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明及证明文件均为外文,并附中文译本。
申请注册文件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X 210mm(长x宽)纸。
第十八条申请文件可以直接提交,也可以通过挂号邮件提交。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和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者注册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者注册号。
第三章审批
第十九条对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收到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不完整、不规范,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二)提交的鉴定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件;
(三)软件名称与申请文件中出现的权利人签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注册的软件权属有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对其他登记材料进行补正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版权局可以注销登记:
(1)最终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取消注册。
第二十五条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以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四章软件注册公告
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都可以查阅软件注册公告和可以公开的相关注册文件。
第二十七条软件注册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3)撤销软件注册;
(四)其他事项。
第五章费用
第二十八条申请软件注册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1)软件版权注册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注册费;
(4)注册证书费用;
(五)保管费;
(6)异常保证金;
(七)查询费;
(八)注销登记的申请费;
(九)其他应缴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拒绝登记的,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支付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首日不包括在本办法规定的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日。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类文件应当以邮戳日期为准。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收到日期为提交日期,除非申请人提供证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类文件,送达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首府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推定为收到文件之日,其他地区为二十一日。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规定的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30日内请求延期。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补充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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