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2021-02-07 15:07:50
颁发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8号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12号)》同时废止。
2001年12月17日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国家专利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方是指已经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方是指已经订立专利合同的另一方。
第四条转让方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者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转让方应当是所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
专有专利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利权人不申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申请。
已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也可以请求当地备案管理部门按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已经备案的专利合同的许可费的性质、范围、时间和金额,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确定侵权纠纷赔偿金额的依据。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专利合同。
第十条专利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督的合同文本订立;其他合同文本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合同在中国的备案。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备案专利合同。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填写专利合同备案申请表,并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申请专利合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四)转让方的身份证明;
(五)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并在一面用A4纸打印。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附中文译本;期满未附的,视为未提交。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不予备案:
(一)专利权被终止、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
(二)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三)同一专利合同的重复申请;
(四)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十六条地方备案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申请表,确认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法律地位。
第十七条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地方备案部门应当在7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备案批准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第十八条地方备案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手续后3日内,将当事人提交的备案意见和申请文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专利合同备案数据库,管理备案数据,并提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专利合同备案的相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合同号、转让方、受让方、主要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期、授权公告日期、合同性质、备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修改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前终止专利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协议订立后10日内,持协议、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和注销手续。
未按期办理提前终止手续的,原备案有效期至原专利合同履行期届满。
第二十二条延长专利合同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个月前,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专利合同其他内容的变更,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正在履行的专利合同转让专利权的,不影响原专利合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二十四条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将专利申请许可合同的名称及相关条款变更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专利合同的备案和撤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专利合同履行过程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和注销手续。已经履行的专利合同无效宣告决定的效力,参照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提交虚假的备案申请文件或者非法取得或者以其他方式伪造专利合同备案证明的,地方备案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合同备案,并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地方备案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依法规范专利许可贸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地方备案部门不能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暂停甚至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日期以工作日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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