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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版权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1-02-07 15:07:53

颁发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号:京政办发[2001]95号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1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版权局、市科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关于促进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2月21日

关于促进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的意见

市版权局、市科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办

2001年12月10日

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对于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软件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全市各级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严厉打击盗版软件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安装使用计算机软件的现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意见的通知》(发〔2001〕4号)明确要求“任何单位不得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产品”。近日,国家版权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政府部门率先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荃联[2001]1号)。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使用盗版软件。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用户实际安装在计算机上的软件的品种、版本和数量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二、各单位应清理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情况,并在2001年12月底前删除所有未经授权或擅自安装使用的软件。

三、各单位应核定购买正版软件的品种和数量,购买软件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或在年度办公设备费用中进行调整。财务部门应保证购买软件所需资金的落实。规定期限后,财务部门以相应的购置费作为金额核减该单位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

删除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的软件后,因缺乏正版软件连接而延误工作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各级政府部门购买软件,要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应作为固定资产的一个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

五、计算机软件的采购应按规定纳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按相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六、市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检查本市各级政府部门使用软件的情况。经核实安装、使用未经授权或者未经授权软件的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如果各级政府部门使用未经授权或授权的软件造成侵权投诉,损害国家机关形象,不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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