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
2021-02-07 15:07:58
颁发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号:国办发[2002]16号
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代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范围的通知》(郭庆〔2000〕1号),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与所属或挂靠单位脱钩改制。2000年9月19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我局联合下发通知,对脱钩改制过程中各类中介机构的企业登记工作做了具体安排。上述文件下发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商标代理机构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截至2001年11月底,全国9家商标代理机构基本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但是,在一些地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很好的理解,采取的措施不够有力,有些甚至采取观望态度,导致商标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进展缓慢。
2001年1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完全脱钩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1〕83号),再次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设立和管理各类市场和其他经营实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在各种市场和其他经营单位任职或兼职。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部署,进一步推进商标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确保工作按时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和原则
这次脱钩改制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标代理制度,促进商标代理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更好地发挥商标代理机构在经济发展和商标注册管理中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坚决纠正等待、摇摆、拖延、走过场、不脱黑的错误做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脱钩改制方案,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及时实施,确保脱钩改制工作如期完成。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或挂靠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按文号要求进行脱钩改制。国务院国发[2000] 51号和本通知。
与所属或挂靠单位脱钩但未改制的商标代理机构,要按照国务院51号令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规范。
三、脱钩改制的时间和步骤
商标代理的脱钩改制分为三个阶段。
(一)制定阶段(2002年2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商标代理机构制定脱钩改制方案,由所属部门组织实施,商标代理机构参与制定。计划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商标代理机构的人员安置计划;产权界定和处置方案;业务关系和档案管理的连接方案等。
整体脱钩改制方案完成后,经商标代理机构上级部门批准后,于2002年4月10日前报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4月30日前审批,并报我局商标局备案。
(二)实施阶段(2002年5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商标代理机构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脱钩改制。主要任务是:安置人员;处置资产;整理商标代理业务档案;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转让手续;工商注册手续齐全。商标代理机构改制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注册手续。2002年7月20日,我到我局商标局办理商标代理注册变更手续。
(3)验收阶段(2002年7月1日至2002年8月1日)。商标代理机构将脱钩改制情况报下属部门审批,并于2002年6月30日前报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于2002年7月20日前报我局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目录见附件)。
我局将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情况进行抽查,允许符合国办发〔2000〕51号、国办发〔2001〕83号要求的商标代理机构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对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我局将从2002年8月1日起停止其商标代理资格,我局商标局从即日起停止受理该代理机构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
四、脱钩改制工作应注意的问题和具体要求
(1)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具体内容和改制的组织形式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改制后的商标代理机构还应符合《商标代理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制度变更的,必须有三名以上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人员订立合伙协议。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人员安置、财产界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商标代理人智力劳动形成的无形资产因素。商标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除文号规定外,应积极与当地财政、人事、社保、劳动等部门协商解决。国务院国发[2000] 51号。
(三)脱钩改制后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承担原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妥善处理原委托事项的衔接,继续完成所有未完成的商标代理业务,不得因脱钩改制造成业务中断。
(四)商标代理机构必须与其下属部门完全脱钩,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在商标代理机构任职或兼职。
(5)脱钩改制后的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应包含字号,不得与现有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国家商标代理机构目录查询页面:WWW。SAIC)。
(六)2002年4月10日前未制定脱钩改制方案并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2年6月30日前未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脱钩改制报告的商标代理机构,自2002年6月30日起不得承接新的商标代理业务,并于2002年8月1日前办理与委托人终止或重新委托手续,同时办理代理注销手续。
附件:商标代理机构提交材料目录(略)
200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