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
2021-02-07 15:07:58
颁发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你局(2001)66号函收悉。经研究,对本函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同日不同法院协助执行对同一注册商标的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我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局在同一天收到两个以上协助执行同一注册商标的保全通知书时,应当按照收到文件的先后顺序,协助执行以前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如果收到文件后无法确认命令,可以告知有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有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提交上级法院,直至提交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在协商和向有关法院报告协调期间,你局可暂不办理协助执行事宜。
二、关于你局依法院生效判决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另一法院请求协助保护注册商标协助执行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所有债权人对被执行标的物没有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予以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一个法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件要求你局协助办理变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手续,另一个法院以保全商标专用权原所有人财产的名义保全同一注册商标,且没有权利质押,则同意你信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即, 它协助执行首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的判决文件,并向后来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通报协助执行的情况。
三、法院已保全注册商标后,另一法院宣布其注册人进入破产程序,要求你局协助保全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关案件。关于具体处理问题,你局可以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告知注册商标已被保全的事实,由法院通知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自行解除保全措施。你局接到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协助执行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的裁定。你局也可以将商标注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提前告知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由法院自行决定解除保全措施。
四、关于法院裁定在执行以注册商标为标的时是否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办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法院在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对注册商标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并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决定一并执行相同或者类似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法院有关部门关于注册商标转让的裁定后,发现没有此类内容的,可以通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在协助执行前补充裁定。
信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可按上述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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