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2021-02-07 15:08:00
颁发单位:财政部、国家计委
文件编号国办发[2002]185号
发布日期:2002年2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你院《关于修改专利法调整专利费用的请示》(国发〔2001〕10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现就部分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及相关事宜答复如下:
一、增加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和中止程序请求费,收费标准分别为2400元和600元。
Ii .撤销请求费,包括:发明专利权30元,实用新型专利权20元,外观设计专利权20元。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费用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关于八项以上指定不再缴纳指定费用的规定不再执行。有多少项指定不再缴纳指定费的问题,按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四、你局应按国家计委的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专利费用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2000]24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