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28号
2021-02-07 15:08:03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
根据《原产地产品保护条例》(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我局组织并通过了龙井茶原产地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从即日起正式实施龙井茶原产地保护。龙井茶产地的地理范围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龙井茶产地实行产地管理的批复》(浙政办函〔2001〕89号)的有关原则确定,实行区域管理;由浙江龙井茶保护申报委员会提炼,严格监控。
特此宣布。
2001年10月26日
上一篇:宗庆后:关于继续修改完善《商标法》的议案商标法
下一篇: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