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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28号

2021-02-07 15:08:03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

根据《原产地产品保护条例》(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我局组织并通过了龙井茶原产地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从即日起正式实施龙井茶原产地保护。龙井茶产地的地理范围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龙井茶产地实行产地管理的批复》(浙政办函〔2001〕89号)的有关原则确定,实行区域管理;由浙江龙井茶保护申报委员会提炼,严格监控。

特此宣布。

20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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