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2-07 15:08:16
颁发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编号:汇发[2002]34号
发行日期:2002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所有外汇指定银行:
最近,为了有效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由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修订,为加强专利许可外汇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经研究,对原《关于加强无形资产出售和支付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管函字[98]第092号)第一条第一款专利许可外汇审核证明作如下调整:
原审核证明:
1、专利许可合同;
2.国家专利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
3.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广告证书;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进口和设备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现已调整为:
1、专利许可合同;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3.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4.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同时,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8号)》、《关于专利许可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诉讼前适用法律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请各分行及时将此文件转发至分行,并请外汇指定银行转发至分行。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8号《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2.《关于专利许可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02]9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适用法律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规定》(法释[2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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