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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21-02-07 15:08:17

颁发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编号:翟晶水影[2002]224号

发行日期:2002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5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为技术转让收入的批复》(国税函〔2002〕234号)精神,现就计算机软件转让业务相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收入,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关于技术转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享受上述营业税免税待遇。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范围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前述27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为技术转让收入的批复

200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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