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评审申请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失效]
2021-02-07 15:08:21
颁发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号:工商培字[2002]94号
发行日期:2002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2日
截止日期:2004年6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适应《商标法》的这次修订,国务院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在修订《商标评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与此同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商标审查工作应该继续进行。现将商标评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标复审申请(含答辩)的期限仍按原规定掌握,即以邮件收发文本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文件之日起20日内为收到或者发出日期。
当事人地址不清楚,无法邮寄的,以商标公告方式送达。自商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2.对《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之日起满一年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不满一年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3.《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的,修改前的期限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四、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认为《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经受理的,在《细则》和《细则》实施前没有修改的,仍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日制定的《细则》规定的程序。但本规则与《商标法》的修改决定有冲突的,适用《商标法》的修改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规则有其他通知规定的,以相关通知规定为准。
200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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