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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4号

2021-02-07 15:08:25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4号

发行日期:2002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5日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条例》,我局已通过对杭州西湖区龙坞茶叶公司等20家企业提出的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见附件),现予以公布。从现在起,上述20家企业已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龙井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并依法接受监管。

特此宣布。

20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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