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4号
2021-02-07 15:08:25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4号
发行日期:2002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5日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条例》,我局已通过对杭州西湖区龙坞茶叶公司等20家企业提出的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见附件),现予以公布。从现在起,上述20家企业已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龙井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并依法接受监管。
特此宣布。
200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