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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2021-02-07 15:08:29

颁发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号:嘉政办发[2002]56号

发行日期:2002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7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认定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有效保护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第三条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嘉兴市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规划、经贸、科技、商检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质量和信誉,积极参与嘉兴市著名商标的创建。对在嘉兴市著名商标创建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

第六条申请认定嘉兴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三年;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高、售后服务好、市场信誉好;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市场份额、企业规模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自我保护措施。

第七条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嘉兴著名商标,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复审。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由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交嘉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嘉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计划、经贸、科技、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对外经济贸易、消费者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组成。嘉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十一至十五人,由单数确定。

嘉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嘉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论证,并根据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有嘉兴市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和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被认定为嘉兴市著名商标。

第十四条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认定并公布嘉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嘉兴市著名商标资格。

第十五条嘉兴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届满后三个月内,嘉兴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续展。符合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由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延期,每次延期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推荐合格的嘉兴市著名商标参与浙江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嘉兴市著名商标公告后,他人以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或者商品名称注册,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注册。下列情况除外:

(一)商标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二)商标文字是全国或者省内著名的江、河、湖、海、山、景点的名称;

(三)该商标的文字为动植物名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嘉兴著名商标公告前,他人注册的文字与企业名称或者品牌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嘉兴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嘉兴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是否撤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他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嘉兴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的,嘉兴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嘉兴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者未注册商标,暗示该商品与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有关联的,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上使用“嘉兴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志。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上使用“嘉兴市著名商标”的字样和标志。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嘉兴市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嘉兴市著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情况,依法查处损害嘉兴市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的,许可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除按规定报国家商标局备案外,还应当报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嘉兴市著名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嘉兴市著名商标资格,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十六条嘉兴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嘉兴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嘉兴市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嘉兴市著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二)嘉兴市著名商标资格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续展或者未按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

(四)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超出核准商标注册的商品范围使用“嘉兴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商标管理法规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推荐、评审、认定和保护嘉兴市著名商标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公布的嘉兴市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续展确认。

20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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