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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办法(暂行)[失效]

2021-02-07 15:08:30

颁发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3号

发布日期:2002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日

为适应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需要,现发布《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暂行)》。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1日

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和章程(合伙协议);

(二)有规定数量的专利代理人。

(三)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专利代理机构的,资金不少于3万元,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五)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律师。

二、入会形式

申请设立合伙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两个以上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人共同出资,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专利代理机构的全部资产由其债务承担。

三、发起人出资的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年龄不得超过70岁;

(五)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出资人。

四.机构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全国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合伙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为其所在城市名称+店铺名称+“专利局”;有限责任制度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为所在城市名称+店铺名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经营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动词 (verb的缩写)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3)验资证明(出资);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与人事档案关系证明;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不及物动词审批程序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预核准决定,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应当自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复审。预核准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宜(工商注册等)后。)按要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机构的注册证书和机构代码。

(三)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参照本条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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