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专利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2021-02-07 15:08:32
颁发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夏府[1995]130号
发布日期:2002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6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第一条为了帮助认定专利产品,打击假冒和假冒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专利管理局是厦门市中国专利产品(以下简称专利产品)的认证部门。
第三条专利权人或者依法许可的专利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和进出口经营者,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厦门市专利管理局申请专利产品认证。
第四条专利产品的认定应当遵循“一个专利、一个申请”的原则。对于包含多项专利的产品,可以申请其中一项。
第五条申请专利产品鉴定,厦门市专利管理局应当接收并填写《专利产品鉴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和物品:
(一)申请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专利证书、年费缴纳证书、专利文件;
(3)专利许可合同;
(四)专利产品的实物或者反映其特征的法定检验机构的图纸、照片或者检验报告;
(5)必要时应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物品。
第六条申请认证的专利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厦门专利局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
(a)该产品具有该专利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
(二)专利权有效;
(三)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出口者是专利的合法实施者。
厦门市专利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和物品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第七条专利产品的证明和标志由厦门市专利管理局统一制作。
第八条厦门专利局对认定的专利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出口经营者进行登记。
第九条持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权利人可以在专利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或者标注“中国专利产品,厦门市专利管理局认可”字样。
第十条专利产品认证实行年审制度。在专利有效期内,权利人凭缴纳当年专利年费的证明到厦门专利局办理年审手续,否则专利产品认证视为无效,权利人必须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及相关文字。自专利权终止之日起,需要停止使用识别标志及相关文字的,专利产品的识别证书同时失效。
第十一条证书和标志的持有人必须及时向厦门市专利管理局书面报告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终止和转让情况。
第十二条证书和标志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厦门市专利管理局应当收回证书和标志并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该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a)在未经确认的产品上使用标记;
(二)在非专利产品上使用标记;
(三)将标志或者证书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超过注册有效期继续使用的;
(五)其他不符合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第十三条擅自印制、销售或者使用证书、标志的,由厦门市专利管理局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厦门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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