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
2021-02-07 15:08:33
颁发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编号:辽法正[2002]25号
发布日期:2002年4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7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4月7日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我省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切实加强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导。提高各行各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知识和法规的宣传,并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全省法制教育计划。加强对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要把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应当将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量、所有权和实施效益作为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同时将此作为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和职称评定的重要衡量标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技术创新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培育专利技术市场,加快专利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每个县(区)要抓好一两个专利技术产业化试点企业,每个市要抓好几个专利技术产业化典型企业,全省要抓好十几个具有辐射和带动作用的专利产业化示范企业。建立和完善专利技术和产品的永久性市场,逐步形成手段先进、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专利技术市场体系。设立专利技术产业化园区或开发区,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专利技术产业化园区或在现有开发区设立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可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3.积极支持专利申请和转化。各级政府要筹集资金,支持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的开发和转化。省级科技投入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专利技术改造资金,主要用于专利技术改造和专利申请补贴。专利技术改造资金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可以形成产业化专利技术,利用专利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专利申请补贴主要用于申请我省重点行业和行业的重大发明和重点技术项目的国家专利;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作为服务发明申请国家专利;实施“走出去”战略,申请国外专利。各市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用于支持省内支持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对申请国家专利和国外服务发明专利的补贴。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转化基金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和省科技厅另行规定。
四、鼓励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加强数字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正版软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规范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支持和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取得著作权和专有权,保护软件著作权人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查处组织生产、生产、销售盗版软件和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对于销售自行开发生产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包括单晶硅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增值税税负分别超过3%和6%,并立即执行退税政策。退税款应由企业用于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5.明确知识产权在技术和人才评价体系中的应有地位。授权发明专利可优先作为辽宁省新产品,推荐列入国家新产品项目。省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程技术人员和科研人员职称的评审,应以是否获得国家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为重要条件。获得1项发明专利权或者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权,每年直接创造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获得发明专利权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1项,每年直接创造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每年直接创造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对实施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做出贡献的,给予奖励。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所有单位在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后,可以提取不低于20%的收益一次性奖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转化或者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项目税后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向发明人、设计人和实施人一次性支付报酬。股份制企业实施专利技术的,可以以不低于专利技术入股时价格30%的股份奖励股东,并按其持有的股份分享利润。在专利技术开发和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奖金或一定数额的股份。
六、加强技术进出口中的专利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专利技术进出口付汇应当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有效专利证明文件。重大技术进出口项目合同应当有知识产权条款,并组织知识产权进出口专项论证。在进口业务谈判中,本单位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参加,没有专利代理人的单位可以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合同签订前应进行专利检索。办理专利进出口手续时,应当向技术进出口登记部门出示专利有效证明文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并提交相关单证以供查验。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请求海关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备案,并在认为必要时,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七、加强科技项目专利审查。技术引进项目、技术创新或改造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报批前,应当进行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地位的检索,提供知识产权检索报告,并优先考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科研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签订专利合同的,应当向专利工作主管部门登记。要把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目标,并纳入项目验收内容,逐步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突出、核心能力强的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品开发能力。
八、鼓励和发展专利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建立专利等知识产权评估、转让和交易的运行体系。鼓励专利代理人、科技人员建立专利代理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和学会,引导其运用自身灵活的机制,为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服务。所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专利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从事专利技术开发、专利技术转让业务及相关专利技术咨询和专利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取得的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专利中介机构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财政部门拨款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不属于财政部门的专利中介机构占用的房产和土地,如确实难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按规定报批,并可给予适当减免税。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应允许企业、科研院所、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经评估确认后进行质押融资;企业转制或出售资产时允许将知识产权视为无形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出售转让;知识产权在科技企业上市中可视为无形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可批准进入总资产,从而为企业发展和科技发展开辟融资渠道。同时,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省内知识产权转让转化交易场所,促进企业和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交易和流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评估由相关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报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专利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发挥积极作用。
九、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运用专利战略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和水平。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我们应该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纳入技术创新、科学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单位内部管理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并形成相应的制度。鼓励科技人员设立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企业作为投资股权。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应当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申请、维护和实施本单位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凡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的专利项目,企业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予以配套,专项用于项目的研发、生产、改造和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费用。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管理。企业实施非职务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签订正式的专利合同,并报省知识产权部门备案。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要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文献和专利保护体系,研究制定自己的专利战略,为企业决策和市场竞争服务。
十、建立全省专利信息网络,加强专利信息、专利文献的开发和应用。抓好省级专利信息项目建设。各城市也要做好基层信息点建设,鼓励建立网上专利信息站,开放网上专利技术交易市场。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以国家专利信息中心为龙头、省级专利信息中心为纽带、各市专利信息机构为基础的全省专利信息系统,同时着手建立全省专利信息库。充分利用中国专利文献数据库,做好专利技术检索和专利文献开发的转化利用工作。通过各种专利信息的开发和应用,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十一、加强专利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各级行政院校要加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教育和培训。高校应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创造条件逐步设置相应的学科和专业,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单位也应设立硕士和博士学位,培养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实施辽宁省知识产权人才教育计划,对专利代理人、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的专利工作者以及全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逐步培养一支熟悉法律、精通业务、忠于职守、政治素质好的高水平知识产权管理队伍。
十二、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全省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各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流通领域企业经销专利产品,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相关执法人员检查,消费者随时咨询。严厉打击侵犯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严格查处假冒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继续实施人民法院与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双向协调运行”模式,充实和加强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导,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做好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工作。要支持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切实加强司法力量,确保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处理。逐步建立全省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
十三、理顺体制,建立全省知识产权协调工作体系。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合作与配合,充分发挥省政府知识产权局会议办公室的作用,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各部门协调和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各市可因地制宜,结合机构改革,明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职能。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也要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对专利代理行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逐步建立全省专利技术开发、生产、转化和保护服务体系。
省知识产权局200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