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8号
2021-02-07 15:08:33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8号
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洛阳牡丹、宜川杜康酒(杜康牌)、祁县大蒜(金琪牌)生产企业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进行了形式审查和现场审查,现宣布合格。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从即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材料保存在我局备查。
200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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