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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的通知

2021-02-07 15:08:37

颁发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号:办发[2002]57号

发行日期:2002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9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市知识产权局(2002年9月29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是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产业化的重要法律手段。认真实施专利制度,对于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增强我国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我市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意识,把专利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重视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将专利法纳入普法计划,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专利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专利工作的协调和管理。科技、经贸、外经贸、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专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措施,充分发挥专利工作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作用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各级有关部门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根据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使专利工作更加合法、科学、规范。专利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在生产、科研和商品流通中注重专利保护;严格查处各类专利侵权行为,及时有效打击假冒伪劣专利,处理专利产权纠纷。为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经贸委《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办发管字〔2002〕2号),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并设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切实做好专利工作。

(二)积极利用专利文献,严格科技项目专利审查。专利管理部门应指导相关单位积极利用专利文献,根据专利趋势研究确定开发、生产和销售策略,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在组织科研、技术开发、转化、引进和技术进出口项目审批前,需要对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和分析,了解相关技术的专利法律地位,获取检索报告,避免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专利权。科研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应当及时申请专利予以保护;国外市场前景好的要及时申请国外专利,扩大保护范围。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前,应当要求科技成果完成人提交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在组织鉴定前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请专利。

(三)加强专利技术合同管理,促进专利成果转化和实施。专利成果的转化和实施是专利工作的最终目标。获得专利权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如果确实没有能力改造或者实施,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专利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任何一方不得通过专利技术合同非法垄断专利技术,侵犯他人的技术权益。专利成果的受让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技术使用费和报酬,不得随意拖欠或者拒绝支付。约定支付佣金的,应当保证佣金基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转让专利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保证专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证技术咨询和服务的质量,不得提供虚假技术。签订专利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专利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专利管理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加强专利安全管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专利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完善专利安全防范体系,安排专人管理图纸、资料、专利档案、半成品等载体存放场所,完善技术防范装备,建立科学、严密、全面的防范体系。如因疏忽造成专利泄露或被盗,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要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专利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护和管理。教育科技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泄露本单位相关技术秘密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扩大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出入境商品的专利保护。专利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在专利信息、开发、执法和服务方面的合作,积极了解和参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组织相关单位学习国内外专利管理和保护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引导企业运用专利制度,参与国际竞争,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海关、外经贸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进出口商品专利权审查备案制度,加强执法检查,确保进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第三,完善政策,营造有利于专利工作的社会环境

(一)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潍发〔2001〕4号)的有关规定,对本市法人或个人申请的国内外发明专利,市政府补贴60%的专利申请费和50%的维护费。对于我市中小学生申请专利,市科技局和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全额补贴。二是科技行政部门根据科技项目的具体情况,单独拨款,用于补贴承担单位获得相关专利的申请费用和维护费用;对具有国际市场前景的,获得国外相关专利的申请费和维持费应当酌情给予补贴。第三,鼓励和倡导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企业应当将部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和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第四,各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奖励为本单位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将专利权的数量、质量、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评价高新技术产品、申请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重要指标和条件。

(二)切实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应当奖励完成科技成果的人员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实施的,提取不低于净收入的20%一次性奖励。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从转化后实现的利润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以股份形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可以以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价格20%的股份奖励,也可以以期权、期货股份的形式奖励。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完成该成果的人可以获得相当的股权收益;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自项目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按照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享受不低于60%的股权收益比例;未来三年内,可以享受不低于40%比例的股权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获得不低于50%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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