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近似商标打擦边球 商贩贪图获利落法网三星
2021-02-07 15:08:38
有些卖家,急于盈利,想利用名牌和搭便车,利用在自己的无标记产品上粘贴与知名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手段,达到迷惑和误导消费者的效果,从而增加销量,实现盈利的目的。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这两个被告多少有点商标意识,但最终,他们聪明而不是错了,受到了严厉的惩罚。【/br/】【/br/】被告王、张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经营淘宝店铺,开始做鞋类生意。后来生意不好的时候,他们在2013年9月开始转卖液晶电视。丈夫王主要负责进货,妻子张负责淘宝上销售。这两个人卖的电视机是王从上海的一个批发市场买的。这些电视机是有人用回收的旧电脑显示屏,在一个小作坊里装了一块新的主板,然后加上了电视机的外壳,才卖出去的。它们都是组装和翻新的电视,没有品牌或商标。为了更方便的销售这些电视机,王从批发市场买了一些商标标签,回家后贴在购买的电视机上,通过淘宝卖假的三星LED电视机。王和张知道他们买的商标和三星的商标只差两个字母。他们知道假冒注册商标是严格把关的,不敢贴完全一样的商标,所以只是玩游戏。【/br/】【/br/】2014年4月,被告王、张从一家酒店收到一笔70台三星液晶电视的大额订单。王和张怕酒店老板发现他们原来的商标和真正的三星商标不一样,所以他们在5月份购买商品时买了带有三星注册商标的标签,回家时放在他们买的电视机上。但在购买和贴标签当天,苏州太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太仓市公安局根据举报对被告王、张的出租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印有三星注册商标标签的大小电视机100多台,假冒商标标签1000多张。这100多台电视机的总价值为7万元人民币。王和张同日被捕,两人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外,王、张销售的上述电视机不符合GB8898-2011标准规定的要求,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粘贴、使用同一商标,违法经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个被告都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被告人王、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王、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太仓市公安局查获的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的电视机和贴纸被没收。
[法官点评]本案两被告虽明知粘贴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违法,但为了牟利铤而走险,最后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空,也获得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重罚。但销售与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也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卖家不要认为自己卖的产品毫无顾忌的贴上了类似的商标。一经工商调查或权利人发现,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此外,提醒销售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同一商标的认定标准相对灵活,“同一商标”不仅是指与假冒商标相同的商标,还包括与假冒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法区分、误导公众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格或者文字排列,仅与注册商标略有区别;(二)改变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距离。注册商标的,不影响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三)改变注册商标的颜色;(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法区分、误导公众的商标。标准也是打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规范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因此,对于一些与注册商标仅略有不同的商标,不能简单地认为它们是类似的商标,而应视为相同的商标。擅自在商品上粘贴此类商标,销售带有此类商标的商品,不是打脸。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时,构成犯罪。因此,那些试图通过假冒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牟利的经营者应该放弃这种想法,否则可能会踩上法律的红线,陷入犯罪的深渊。
尚标商标转让网
上一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