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的意见
2021-02-07 15:08:46
颁发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行日期:2003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24日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为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广泛的机遇。未来,中国将在更大规模和更高水平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作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应高度重视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积极参与新一轮协议谈判,自觉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外经贸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知识产权进行了深入研究,一致认为应加强外贸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导企业运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利益。
1.为了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帮助企业防范和降低对外贸易风险,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是指对货物、服务和技术进出口贸易中涉及的专利(包括专利申请)相关事项的管理。
专利相关事务包括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法律地位确定、专利侵权监测、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许可和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专利管理制度。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与专利管理相关的重大事件、重要事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对外贸易中专利管理的指导。
为应对前款所列重大事件、重要事件和突发事件,外经贸部和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不同层级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货物或委托从事加工用进口材料、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涉及专利权的,应要求出口商或委托方提供作为专利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许可实施人的相关证明。
进口或者委托加工合同可以明确规定,货物进口合同的进口商或者委托加工合同的受托方因履行合同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或者其他专利纠纷的,出口商或者受托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引进技术和设备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或者专利许可的,应当要求转让方或者许可方出示专利有效文件或者存在专利申请权的证明材料。必要时,专利文献应当由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机构认可的专利服务机构在技术领域进行检索,避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涉及新技术、新发明的商品,应当在进口商所在国家和地区检索专利文献所涉及的技术领域,避免出口产品在该国家和地区发生侵犯专利权的情况。如有需要且条件满足,可先或同时向进口商所在国家和地区提交专利申请。
八、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技术和设备时,应在进口商所在国家和地区检索专利文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避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如有需要且条件满足,可先或同时向进口商所在国家和地区提交专利申请。
九、对外贸易经营者引进或出口技术和设备,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应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十、为了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专利许可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条款:
1.专利许可的内容,包括全部或部分生产、使用、销售、销售承诺和进口;
2.受让方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方的专利;
3.使用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的国家和地区;
4.合同期满,专利有效期未满,专利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5.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归属;
6.合同履行期间,转让方对其完成的新发明创造与受让方的自然许可或其他协议;
7.使用与专利实施有关的技术秘密,交换相关数据,以及为保证专利实施所必需的相关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8.使用相关专有技术和保密事项等。
9、使用专利技术达不到约定的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的责任。
十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要求,开展相关专利权海关备案工作。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请求海关或者专利管理部门依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保护措施。
十二、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和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机关将依法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专利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本意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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