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
2021-02-07 15:08:51
颁发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02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28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增加北京市发明专利数量,促进首都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基金,是指列入市财政预算用于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专项费用。
第二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审查和支付。
第三条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在京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范围为2002年1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申请费和代理费;发明专利的实际审查费用应当在进入实质性审查后支付。
第五条申请发明专利和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先进,创新度高;
2.属于国家和北京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和产业;
3.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六条发明专利申请的授予标准:
1.发明专利申请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收取的费用为准;
2.专利代理机构委托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使用专利代理费支持1000元。
第七条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并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2.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专利申请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和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通知;
5.服务发明专利申请人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人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材料核对盖章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
第八条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出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资助。
第九条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准确。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追回已发放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有效。在此期间,《北京市2000年专利申请费资助暂行办法》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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