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02-07 15:08:57
颁发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
编号:郑锦[2002]166号
发行日期:2002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8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婺城区、靳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金华市专利申请和实施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9月28日
金华市区专利申请与实施激励措施
为充分发挥政府利用专利制度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努力营造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大力发展专利技术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快专利技术的商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提高城市科技经济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金华专利专项资金
每年从市财政安排的技术创新资金中划出50万元,视工作情况,滚动使用。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专利申请、专利实施和专利工作奖励,以及对在专利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的奖励。金华市区内的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奖励。
三.奖励项目和标准
1、专利申请奖。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时,每项奖励500元;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时,每项奖励1000元;授予发明专利权时,每项奖励5000-10000元;获得国外专利的补贴标准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对于服务发明,不少于50%直接授予发明人和设计人。
2.专利实施奖。专利技术和产品实施后产生显著效益的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年度销售收入奖金金额
一等奖500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等奖100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三等奖100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四等奖50万到1万元
3.专利示范企业奖。列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示范企业标准另行制定)。市专利示范企业被推荐为省级和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
4.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可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和省级科技计划推荐,符合高新技术项目条件的,可优先列入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范围。
五、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项目,可以直接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和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六、属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所有权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可以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专利权人从实施专利所获得的新增利润留成中提取不低于10%(高新技术专利不低于20%)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人的报酬。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从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分配给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人。
七、对专利发明创造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在评定技术职务时,可以作为破格晋升的条件之一。
八、奖励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专利奖励的,应当持相关证明和证明材料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申报手续,并填写申请表。
2、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初审意见,分别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3、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下达奖励和资金;项目业主凭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4、申请专利奖全年受理,定期奖励。
九、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和奖励全部退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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