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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2-07 15:09:13

颁发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编号:常[2003]36号

发布日期:2003年7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5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03年7月17日

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实施,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快速发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常〔2001〕17号)精神,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专利事业年度发展的需要确定年度使用比例,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

(1)专利申请补贴;

(二)专利实施援助;

(三)重大国际国内专利技术合作与交流;

(4)专利宣传、培训和专利战略研究;

(5)专利执法活动;

(六)奖励在专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申请专利补贴的条件是:

(一)本市辖区内单位或者个人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专利补贴资金申请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交;

(三)技术含量高、市场应用前景好、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专利,主要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四)在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应当已经获得接受国(或地区)专利授权。

第六条专利申请补贴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最高补贴为职务发明3000元,非职务发明600元,国外发明专利1万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申请时只补贴一次)。

(二)每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最高补贴500元。

(三)对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如果在先申请已经享受了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则在后的专利申请不予补贴。

第七条申请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长沙市专利申请补贴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和缴纳专利费用收据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和实质性审查费用收据复印件;

(四)申请个人还必须提供本市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明材料;

(五)在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提供接收国(或地区)的相应材料。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的补贴,由局长办公会议按季度进行重点审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专利实施援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实施的专利项目;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专利权人或者法定实施人;

(四)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的专利技术项目;

(五)有R&D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十条申请专利实施援助,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长沙市专利实施资助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和年费发票复印件;

(三)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四)专利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专利实施资助项目进行调查、检索和评估,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确定。专利实施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必须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四条在专利专项资金使用中弄虚作假的,应当全额追回,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区、县(市)、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系统、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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