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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21-02-07 15:09:15

颁发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6号

发行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人条例》,现公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1)与专利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三)专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和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审查和无效宣告。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

第四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组织。

专利代理人评审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和专利代理人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席。

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前六个月发出通知,公布考试中心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统一进行,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六条各测试中心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承担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资格、设置考场和组织考试等工作。

第七条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被撤销;

(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考试资格被取消不满三年的。

第八条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审查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缴纳审查注册费。

第九条地方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机构和组织可以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但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参加培训,不得强制要求参加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条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教学、答疑、辅导等活动。

第十一条监考人员应当制止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并给予警告。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试中心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可以决定取消其考试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复制他人答题卡或答题卡,传送答题卡或答题卡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改变答题卡或答题卡的。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在全国统一评分,考试结果由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由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确定,并由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五条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运输和保管、考试规则、监考、阅卷和成绩核定等具体考试规则,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试规则的要求,开展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相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命题、试卷运输、保管和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20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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