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3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2021-02-07 15:09:17
颁发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行日期:2003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防专利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根据《专利代理人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我局将于2003年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负责组织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实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各地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要按照《专利代理人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年检工作,于2003年9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完成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工作,并将年检结果报我局。
为做好年检工作,各地知识产权局、国防专利局应制定2003年本辖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的具体工作计划和程序,并于2003年8月20日前报我局。
二、核实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年检的主要目的。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认真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的内容,不得遗漏。各地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应认真核实登记表内容,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并制作电子版汇总表,与《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一并报送我局。
三、我局宣布年度检查结果如下:
(1)2003年10月31日前年检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由我局于2003年11月30日前公告。
(二)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不符合《专利代理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限期改正的,当地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核实是否按要求改正,并将结果报告我局。2004年1月31日前,我局向社会公布年检合格和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未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按不合格处理。
除上述两项公告外,我局不再公布个别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我局将严格执行《专利代理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四.其他具体事项:
(一)年检结果公布时,局方将根据局方统计公布各专利代理机构上一年度的专利申请案件数量。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我局在审批其设立时的有关规定。
(三)《专利代理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财务报表是指专利代理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近期我局网站公布了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注册记录,作为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进行年度检查的参考。
(5)年检期间(9月1日至10月31日),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暂停发放和变更。
(六)在香港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应直接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附:1。2003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略)
2.2003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略)
3.2003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总结(略)
200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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