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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2021-02-07 15:09:16

颁发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号:工商公字[2003]第39号

发行日期:2003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27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其他知名商品的独特包装装潢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用途,擅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是否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川工商办〔2003〕26号)进行查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知名商品的独特包装和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应当按照在先使用原则予以承认和保护。经营者擅自将其他知名商品的独特包装、装潢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用途,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侵犯其他知名商品的独特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造成或者引起购买者误解或者混淆的,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禁止假冒名优产品规定》

200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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