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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2-07 15:09:18

颁发单位:卫生部

编号:卫发建发[2003]78号

发行日期:2003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

《化妆品卫生标准》(2002年版)于2003年1月1日实施。鉴于标准中公布了防晒化妆品SPF值的人体测量方法,部分企业申请变更我部批准的防晒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件中与SPF值相关的内容。经研究,规定如下:

1.如果原产品名称中没有SPF值标记或其SPF值标记与现行规定不一致,可以申请在产品名称中添加或更改SPF值标记。

二、变更手续按照卫生部化妆品申报验收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申请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人出具的变更说明。

(三)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4)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证书原件。

(五)符合要求的SPF值检验报告。

200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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