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55号
2021-02-07 15:09:20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55号
发行日期:2003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29日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已通过菏泽牡丹生产企业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审查,现宣布合格。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材料保存在我局备查。
200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