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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装潢是否可认定为近似商标?注册商标

2021-02-07 15:09:19

问:你好,法官,我们工厂是注册商标“邓华”的商标所有人,该商标用于酒类。A酒厂在其酒类产品中使用“华表”品牌商标,但经过我们的调查,知道该商标并未注册,A酒厂在酒瓶包装中使用了与我厂“华鼎”注册商标图案类似的装饰,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我们的产品。b储运公司帮助A酒厂运输储存“华表”牌白酒,在C商城销售。我们公司给A厂、B公司、C商场发函,这三个单位都不理睬。现在我厂想以使用类似商标为由起诉这三家单位侵犯我们的商标权,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我们的索赔有效吗?

A:首先,根据我国《商标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在文字标记上的相似性判断,应从音、形、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本案中,“华表”和“邓华”是两个字的商标。虽然“标”和“登”是同一个词,但它们在读音、形状和含义上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不能构成类似的商标。

但是,根据您的描述,可以判断A酒厂的商品装潢侵犯了“邓华”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侵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误导公众的;(2)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藏匿等便利条件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因此,A酒厂在其酒瓶包装上使用类似于“邓华”注册商标设计的装潢,属于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类似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记作为商品装潢,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B公司在帮助A酒厂运输、储存产品时也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收到警告信后不予理会,属于故意商标侵权。

同时,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C商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商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无关紧要。

所以,你可以起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相应证据,要求三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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