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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失效]

2021-02-07 15:09:21

颁发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号:工商企字[2003]55号

发行日期:2003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30日

截止日期:2004年6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取消了商标代理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的行政审批。为贯彻国务院决定,现就商标代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将继续在原注册机关注册外,今后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二、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合伙企业。

三、商标代理只能从事商标代理和其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四、原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改制的要求,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合伙企业。逾期,企业登记机关2003年度年检不合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不再受理其代理的商标业务。

5.自2003年5月20日起,商标局开始受理新注册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业务。

六、为保证商标申请相关受理程序的正常运行,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持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商标局备案,开户并交纳预交费用,商标局自其备案程序完成之日起受理商标代理业务。

20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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