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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1号——关于新版《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和《专利说明书》三种证明文件有关启用事宜的公告

2021-02-07 15:09:22

颁发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1号

发行日期:2003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30日

为满足当事人在经济法律活动中对专利相关证明文件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登记簿副本》、《证书》和《专利说明书》三种证明文件,现将相关授权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认证文件自2003年7月1日起启用,自当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使用旧版认证文件原件;2003年6月30日前(含)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各类旧证书,2003年7月1日后仍具有规定效力,不再更换。

二、“专利登记簿副本”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登记簿为基础,用于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自专利申请被宣布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登记簿副本。

该证书用于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颁发专利证书的事实,并记录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相关专利证书的时间及涉及专利的相关事项。因专利证书遗失、专利权转让或者其他法律原因,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被终止或者转让的原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

专利说明书是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公布文本的副本,主要包含授权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如有说明书附图的,包括说明书附图)。专利权人出于在香港短期注册的目的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目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说明书。

3.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上述证明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符合本公告规定外,还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以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由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上述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五、申请上述证件应遵循标准格式,填写中文。

6.办理上述证明文件的请求及费用可当面送达或寄送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第一审查及过程管理部办公厅(邮编:100088)

七、新样式的三种文件附后(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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