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03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
2021-02-07 15:09:23
颁发单位: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发行日期:2003年8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5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所有相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开展技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现将《2003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2003年,专利申请资助将按市财政拨款额度进行资助。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2003年8月15日
天津市2003年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天津市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创新,鼓励发明创造,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天津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当年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补贴或奖励。
第三条申请资助或者奖励的专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的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2.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的外国发明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3、申请资助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代理费用,代理机构应是市委托代理机构。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标准:
1、列入非典防治研究项目计划和专利示范企业(物)产业试点单位申请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专利申请费和代理费: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1500元/件;
②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600元/件。
2、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每件奖励2000元。
3.一般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补贴专利申请费和代理费到800元/件。
4.一般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补贴专利申请费和代理费300元/件。
5.上述专利申请费、代理费的实际总额低于补贴标准的,以实际数额为准进行补贴。
6、同一单位当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3000元。
第五条申请资助或者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供检查:
1.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审批表一份(审批表可从天津市知识产权网下载,网址:http://www . tjipo . gov . cn);
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摘要各一份;
3.缴纳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以供审核;申请人已报销单位发票原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4.申请资助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应当进行专利申请资助检索(或者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申请奖励国外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供专利文献检索报告;
5.专利申请人必须为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当地居住证明;
6、按照第四款规定申请资助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接受补贴或奖金的单位凭支付凭证(专利申请补贴受理部门出具),提交天津市财政局(机构)统一收据或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企业交易收据(企业单位),到财政部门领取转账支票;接受财政资助或奖金的个人将收到财政部门的现金或现金支票及支付凭证,并提交专利申请费和代理费的原始发票。
第七条申请资助或者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欺诈行为,一经发现,已资助或奖励的费用将全额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补贴或奖励申请,组织专利申请项目审查,审批后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审批领导小组,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批复意见办理补贴或奖励支付事宜。
第九条本市各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专利补贴基金,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专利补贴办法,鼓励本行政区域的发明人申请专利,促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第十条单位接受专利申请资助或奖励,经费应专项用于专利工作。
第十一条资助专利申请受理时间为2003年9月22日至2004年1月8日,集中受理时间为每月22日至25日(节假日向后顺延),2004年1月受理时间为5日至8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200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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