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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2-07 15:09:24

颁发单位:深圳市财政局深圳知识产权局

编号:深财企[2002]3号

发行日期:2003年3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钟发[1999]14号)的有关政策,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国发明专利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援助:

(一)我市党政机关和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3)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工作证》的个人;

(4)在我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

(5)在内地全日制高校就读的深圳学生。

在深圳工作、学习并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其他人员,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专利申请经费从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四条专利申请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

(二)奖励专利产品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资助条件、名额和方式

第五条专利资助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发明创造符合我市工业发展方向;

(二)国内专利申请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并通过初审或者被授予专利权;

(三)共同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是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涉外专利应当已经被外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深圳市专利申请援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步审查通过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和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

(3)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如发明专利申请由代理机构代理,应提供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用收据);

(4)深圳单位资质证书或个人身份及工作(学习)证明;

(五)申请外国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接受国或者地区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和专利证书;

(六)专利申请权所有权的保障。

第七条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申请可以在实质审查并缴纳审查费后6个月内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一并提出。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予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

第八条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根据取得专利证书的进度分两期支付:

(1)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支付相关费用后,获得2200元人民币(下同)的资助(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减缓费用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低于资助金额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补贴1500元,委托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的,补贴增加1700元。

申请人取得专利证书后申请资助的,市知识产权局将按照上述资助标准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获得专利证书后,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每件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补贴600元。

第十条外国发明专利获得专利证书后,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分两个等级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一)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获得的专利,每项专利补贴5万元;

(二)在其他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国家或地区,每件补贴3万元。

第三章验收和审批

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市财政局资助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款或按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的;

(三)未按规定填写《深圳市专利申请基金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

(五)已由其他性质类似的政府部门资助。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专利申请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核定的专利补贴汇总金额拨付至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是本办法的受益人。

第十五条年度专利申请资助金额应当根据上一年度专利资助总额确定,专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当年有结余的,留到下一年使用。

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按不超过专利申请经费总额1%的标准申请专项业务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对专利申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如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资助,一经发现,责令将全部资助经费上缴市财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在深圳注册设立的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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