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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施行后申请人需要关注的四大重点问题商标

2021-02-07 15:09:40

尚标商标转让网

[小标准指南]

对于我国的商标申请人来讲,声音商标是一个新生事物。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已经将声音乃至气味等纳入商标申请注册范畴,例如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所拍影片片头的狮吼声、诺基亚手机的开机音乐等。

自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同时实施。与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比,新法律法规修改了商标注册程序,简化了商标确认程序,缩短了商标注册周期,为申请人设置程序提供了更多便利。为了加深商标申请人对新《商标法》的理解,更高效、更便捷地申请商标注册,笔者从申请人的角度,梳理了新《商标法》实施后商标注册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希望能有所裨益。

第一,关注新声商标的构成要素,考虑注册新商标

根据旧《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有“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他人的商品的任何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商标层出不穷。除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色彩等传统商标元素外,声音、气味、动态等新元素也逐渐进入大众视野。新《商标法》回应了经济发展对新商标要素的需求,在商标要素中融入了更加成熟的声音要素。新《商标法》删除了商标注册要素可见性的要求,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申请注册为商标”。本说明中出现“etc”一词,说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要素外,还可能认可更多新的商标要素。

鉴于新《商标法》增加了健全商标的要素,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健全商标申请注册的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声音商标是指由声音本身构成的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它可以由音乐声音组成,比如一段音乐;也可以由非音乐性的声音组成,如自然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它也可以由音乐和非音乐属性的声音组成。注册的声音商标对鲜明的特征有更高的要求,即声音在消费过程中可以被识别。

对于中国的商标申请人来说,健全商标是一个新事物。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也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加入了声音甚至气味,比如美国米高梅影业(MGM Pictures)制作的电影开头的狮子吼,以及诺基亚手机的开机音乐。

声音商标不同于传统商标,其意义需要通过大量的使用来确立。也就是说,一个健全商标的注册,必须经过大量长期使用,并在实践中确认其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获得消费者在相关领域的广泛认可后,才能提交注册申请,通过审查才能获得法律保护。这一点申请人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不要误认为是申请注册商标的任何声音。

近年来流行的“市场不动,商标先走”的说法在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并不适用,应改为“先在野外听到,再传到朝鲜”。声音商标能够被核准注册的,是对申请人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确认。另外,健全商标的审查采用与其他商标相同的审查标准,并没有因为是新型商标而有所不同。具体来说,禁止条款审查、重要性审查和类似审查仍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以禁止令条款的审查为例,与国内外国际组织的国歌、军歌、会歌等旋律相同的声音,以及宗教音乐、恐怖主义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是不会通过的。以显著性检验为例,直接表达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消费者等特征的声音,会因缺乏显著性而被拒绝。必要时商标局会出具审查意见,申请人需要配合对健全商标的审查,提供使用证据,说明其显著特征。

第二,注意商品分类表的适用规定,考虑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并提交注册申请”。与旧《商标法》相比,新《商标法》进一步确立了商品分类表的重要地位。同时,在商标注册审批中,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对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受理申请”,这也涉及到利用商品分类表判断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问题。

部分商标申请人可能对商品分类表不熟悉,新《商标法》实施后需要注意和了解。商品分类表全称“同类商品和服务可比表”。1994年8月9日,中国加入了《尼斯协定》,该协定旨在为商标注册建立一个共同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它是一个有很多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全称是《商标注册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尼斯协议》。本协议商标注册采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称为尼斯分类表。尼斯分类表定期修订。首先,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新商品。二是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根据新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使商品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商标审查使用的商品分类表是尼斯分类第十版,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官方称之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2013年和2014年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小幅修订。因此,商标申请人应注意新《商标法》中提到的“商品分类表”目前指的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划分表(以尼斯分类第十版为基础)”(以下简称第十版商品分类表)。

因为每一版的商品分类表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较大的调整,为了商标注册的顺利进行,申请人必须根据最新的商品分类表申请商标注册。作者在使用第十版商品分类表进行实际审查时,曾因使用过时的第七版商品分类表申请注册商标时遇到过类似商标,导致注册被驳回。

新《商标法》第2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以数据电文形式提交”。旧《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提交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商标注册申请等文件主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仅以数据电文形式作为书面形式的补充提交。商标局在接受电子申请时有一定数量的限制,因为以前的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数据电文的有效性,并且受到网络和数据处理能力的限制。新《商标法》明确规定书面申请和数据电文申请具有同等效力,确认了数据电文和书面申请文件的法律效力,为全面受理电子申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以数据电文方式申请商标注册并不新鲜。早在2009年,商标局就公布了《商标网上申请试行办法》,受理商标网上申请。与新《商标法》同时实施的新《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准”。书面提交商标申请需要准备大量纸质材料,并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交付、接受和接收过程中存在不确定因素。与传统的书面方式相比,数据电文方式具有方便快捷的优点,只要完成相关的数据资料就可以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时间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直接确定。随着中国商标申请数量的逐年大幅增加,同一天申请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同一天提出的商标申请,需要经过提交使用证据、协商、抽签等复杂的程序,耗费大量时间,结果无法控制,无疑是对相关申请人的一种煎熬。因此,尽快确立商标在先申请权意义重大。以数据电文方式申请商标注册,可以为申请人节省时间,确立在先申请权。我建议申请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第三,关注商标注册期限,考虑审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旧《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注册审查的期限。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

新《商标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商标审查的期限,要求商标局不能设定理由的,应当在期限内完成商标注册审查。这意味着如果一切顺利,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接受后一年左右获得批准并获得商标注册证书。新《商标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使申请人对注册商标所需时间有了明确的预期,也为商标局合理配置商标审查资源,构建规范高效的商标注册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在看到新《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审查期限的同时,还必须了解法定审查期限的适用条件、暂停审查期限的有关事项以及申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由于商标注册过程涉及的环节较多,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复杂,本文在此不再赘述,仅简单说明申请人最容易遇到和容易产生疑问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以及当天的申请。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是申请人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2013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超过188万件,预计2014年将超过200万件,每年被驳回的商标数量为10万件。拒绝涉及两种情况,即完全拒绝和部分拒绝。对于被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商标,商标局将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驳回商标的时间、理由和具体事项。新《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对全部驳回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如果申请人对部分驳回不满意,可以申请商标分割(编者注:商标分割请参考2014年11月20日出版的《一标多类分割程序的理解与适用》),对驳回部分进行驳回审查。显然,商标进入驳回审查程序需要额外的时间。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一天商标申请是申请人最容易产生疑惑的情况。商标同日申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就同一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形。如果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当天发现申请,则暂停正常的商标注册期限,进入当天的申请处理程序。很多申请人对此不甚了解,也有申请人认为此时仍应申请九个月的审核时限,因此要求加快审核进度。事实上,在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下,商标局首先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实际使用的证据。如果证据无效或未能提供证据,商标局将要求所有申请人在同一天(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就申请的商标进行谈判。协商不成的,商标局当天组织所有申请人参加商标申请抽签,根据抽签结果确定在先申请权。可以看出,与正常的商标审查相比,当天商标申请的处理流程增加了很多环节,有些环节(如双方使用证据的确认、协商协议的审查等。)费时且不确定,客观上造成商标申请当日处理时间大大超过正常商标审查的九个月期限。

第四,关注异议申请人范围的调整,考虑异议救济程序

旧《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所有自然人和法人都属于异议申请人的范畴,异议申请人的范围不受限制。初步审定公布的商标是否有利害关系、异议理由是否为绝对理由等因素不影响异议;异议裁定后,异议申请人和对结果不满意的异议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复审,被异议商标进入异议复审程序,暂不公告。

新《商标法》对异议申请人和异议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相对理由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即绝对理由),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做出撤销注册的决定后,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作出异议有效的决定后,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新《商标法》根据异议申请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违反理由的种类(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划分异议申请人的范围,根据商标局的异议裁定是否有效区分异议救济和后续商标注册程序。

新《商标法》异议制度的调整和变化,对于商标申请人顺利获得商标注册具有积极意义。旧《商标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大量非在先权利人、非利害关系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案件,恶意异议案件屡见不鲜。新《商标法》对异议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制,并明确规定了异议理由。同时,对异议审查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一方面允许申请人的商标尽快得到注册和保护,防止商标异议程序被滥用;另一方面,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即使异议申请人不能再提出异议复审,也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甚至后续的司法程序获得救济。新的异议制度既保护了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正常的注册秩序。

以下两个案例简要说明异议制度的调整和变化。

◎案例1

自然人A与D公司、E公司无利害关系,但认为D公司公布的一个图形商标与E公司注册的一个图形商标相似,并提出异议。对于D公司而言,自然人A既不是在先权利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异议理由与公序良俗或禁止条款无关,因此在对D公司商标提出异议时涉嫌“狗拿老鼠”。由于旧《商标法》对异议人的身份和理由没有限制,自然人A确实可以以相对理由(两个商标相似)对D公司初步核准并公告的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不接受对D公司、E公司无利害关系,仅持相对理由反对的自然人A。在这种情况下,D公司的初步商标可以成功核准注册。当然,如果自然人A确实认为初审中的商标存在上述问题,可以直接通知E公司,E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案例2

2012年7月,商标局初步审定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山西杏花村酒厂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认为该商标有不良影响,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被受理。本案中,对中国酒茅台商标提出异议的理由是绝对的(不良影响),在新老商标法实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以此为由提出异议。该商标由北京某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局向其发出异议答辩通知,要求该机构通知茅台酒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茅台酒厂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异议答辩材料。此案仍在审理中。根据新《商标法》的异议程序,如果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无效,则允许茅台酒商标注册公告,异议人只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异议成立,茅台酒厂不服的,可以根据新《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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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节选)

5.使用声音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表中作出声明,在商标图样框中描述声音商标,同时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并在商标注册申请表的“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1)声音商标说明。申请作为商标使用的声音应当用五线谱或者记谱法描述,并附书面说明;如果不能用五线谱或者记谱法来描述,就要用文字来描述。

(2)声音样本要求:

(1)纸质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保存在光盘中,光盘中只能有一个音频文件。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②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应为wav或mp3。

(3)商标说明应与声音样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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