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
2021-02-07 15:10:07
颁发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日期:2004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方便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一次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抄送内容包括:机构内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商标代理机构需要邮寄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开户并缴纳预交费用。
3.如果商标代理机构需要了解如何开户等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商标网”,网址为:http://www.ctmo.gov.cn或http://sbj.saic.gov.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电话:68032233-3417
传真:68050269
200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