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66号
2021-02-07 15:10:09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66号
发行日期:2004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4日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条例》,我局已通过余姚杨梅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实施余姚杨梅原产地域保护。
一、区域保护范围
余姚杨梅原产地地理范围以《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余姚杨梅产品保护的请示》(郑宇[2002]40号)中提出的地理范围为准,为浙江省余姚市所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和技术要求
余姚杨梅应符合以下主要质量和技术要求:
品种:荸荠品种(包括从中选出的早荸荠蜜李和晚荸荠蜜李新品种)和水晶品种。
栽培:株距为(4-5) m× (5-6) m,秋、冬或春季,以树干为中心,逐年扩大穴孔,以改良土壤或培肥土壤。修剪、疏花疏果是用来调节花果数量的。
鲜果特征:荸荠籽(包括早荸荠蜜李和晚荸荠蜜李)呈扁圆形,单果重最低8.0g,可溶性固形物> 10.5%,总酸≤1.5%,籽晶呈球形,单果重最低10.0g,可溶性固形物> 10.0%
余姚杨梅原产地生产者如使用余姚杨梅“原产地专用标志产品”,必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的申报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初审,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批准后,方可使用余姚杨梅“原产地专用标志产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余姚杨梅原产产品实施保护措施。
特此宣布。
200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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