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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2021-02-07 15:10:11

颁发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号令

发行日期:2004年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12日

为了规范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专利申请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制定《电子专利申请条例》,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04年3月12日起施行。

2004年2月12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互联网提交专利申请(以下简称电子专利申请)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电子专利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经营电子专利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无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三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可以电子形式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文件。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提交电子专利申请及相关文件时,应当遵守用户协议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因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而未正常收到电子专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电子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第五条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专利申请的所有程序中,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非另有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申请人提交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应当在专利申请的所有程序中以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非另有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质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电子专利并被受理的,应当提交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规定必须以原件形式提交的原始文件的电子扫描/图像文本,并在规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原始文件。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电子专利的,申请日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和撤回通知书。

第八条申请电子专利的,应当通过互联网支付专利申请费和其他费用。除非另有规定,电子专利申请的所有费用均按照现行收费标准规定的金额支付。

第九条对于电子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布各种通知、决定等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用户协议规定的方式获取。

第十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电子专利申请,但以纸质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除外。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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