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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42号

2021-02-07 15:10:11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第42号[

发行日期:2004年4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26日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已通过驻马店小莫芝麻油(正道牌)、栾川克莱无籽柿子及其制品(颜艾斯)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审查,现宣布合格。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材料保存在我局备查。

200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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