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42号
2021-02-07 15:10:11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第42号[
发行日期:2004年4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26日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已通过驻马店小莫芝麻油(正道牌)、栾川克莱无籽柿子及其制品(颜艾斯)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审查,现宣布合格。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材料保存在我局备查。
200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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