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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2021-02-07 15:10:13

颁发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9号

发行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

为了规范和指导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保管、考场规则、监考和阅卷工作,根据《专利代理人条例》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规则》,现公告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4年2月26日

第一次考试报名

1.报名参加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选择适合其参加考试的考点之一,并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报名参加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考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试领导小组)。

二、报名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工作证明、学历证明原件,提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按要求填写报名表一式二份,报考。

3.申请人可将申请表一式两份、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照片及报名费等以信函方式发送至考试中心所在地的考试领导小组。

采取信函和报告形式的,应当提前收到考试领导小组的申请表,并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发送。如果迟发,注册无效。

采取信函和报告形式的人员,应在考试前一天持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准考证到考点所在地考试领导小组进行检查。

四、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资格考试申请人的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准考证,并按规定要求考生将了解的事项告知申请人。

五、准考证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由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编号并发放。

六、报名后,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提交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和报名表格。

第二节考场设置

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报名人数和考场设置要求,按照集中、方便的原则设置若干考场。

二、考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考场的考生人数为30人,其余少于30人;

(二)每个候选人有一个席位,候选人之间应当有一个以上的席位;

(3)每张桌子右上角应粘贴准考证号;

(4)不得将报告厅作为考场;

(五)考场应避开繁华嘈杂的区域。

三、监考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任命总考官,负责整个考点的监考工作;

(二)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人员(男女各一名),负责考场的具体监考工作;

(三)每个检测中心应配备一名以上医务人员。

四、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在考场附近设立考试办公室,作为分发试卷和处理相关事务的场所。

第三节试卷的运输和保管

一、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为每个考点配备两名以上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负责试卷的运送、收发、管理和保密工作。

二、试卷交付和保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护送证件,确保证件的安全和保密;

(2)考试前一天将试卷带到考点,将试卷锁在保险柜内,加盖印章,钥匙由交付人员单独保管;

(三)审查考场设置,不符合考场设置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并向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四)核实参加考试的考生名单。

三、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配备保险柜、封条和专用车辆,将试卷运送到考场。

四、试卷交付和保管人员应在每次考试前开封保险箱取出试卷,并保证在考试前15分钟将试卷交给各考场的监考人员。

五、各科考试结束后,试卷送存人员应及时核对监考人员发回的答题卡或答题卡及试卷数量,并将确认无误的答题卡或答题卡锁入保险柜并加盖印章。

六、所有考试结束后,试卷发放和保管人员应会同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销毁所有用过的试卷和问卷,并将所有答题卡和答案按时带回,直接交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七、试卷运输和保管人员应携带一套备用试卷,用于特殊情况。不使用的,不得打开原样带回。

第四节考场规则

1.考生应在每科考试前10分钟持准考证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码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试台右上角,供监考人员检查。

二、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可以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交卷。没有准考证的不允许进入考场。

三、考生不得携带任何带有文字的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等试卷进入考场,也不得携带任何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电器和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出现上述情况的,由监考人员领取,考试期间代为保管。

四、考生字迹要清楚,用笔要端正。考生应按要求在答题卡或答题卡上填写准考证号、姓名等项目。未按规定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字迹不清,未按规定填写和涂色,撕毁答题卡或者答题卡,并在答题卡或者答题卡密封线外作其他标记的,答题卡无效。

5.考生发现试卷打印不正确或不清晰,可以向监考人员报告,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试题进行解释。

六、考生应注意保持考场安静,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查看和偷看他人答题卡或答案,不传递答题卡或答案及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不在考场吸烟。

七、考生提前答题,可以在座位上举手,监考人员卷起后离开考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或答题卡翻在桌面上,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答题卡、答题卡和试卷带出考场。考生提交试卷后,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逗留或喧哗。

八、考生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监考人员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

九、考生经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考生立即离开考场,并由考试中心领导小组作出该考生考试成绩无效或取消考试资格的决定。

第五节监考

一、监考人员在主考官的指挥下,明确岗位,按分工完成以下工作:

(一)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考场领取试卷,到达考场后将试卷当众接受检查、启封、检查和分发;

(2)逐一核对准考证和考生照片,核对准考证号与座位标签是否一致;

(三)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生将得到时间提示。考试结束后,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或考试桌上的答题卡翻过来,离开考场。

(4)每科考试结束后,根据考场考生人数统计答题卡或答案,将统计的答题卡或答案按照考试编号顺序进行整理、打包。包装时,应在答题袋开口处密封盖章,并在答题袋上注明考点名称、考场序号和答案数量,签好后交试卷保管人;

(五)各科考试结束后,清理考场,关闭考场,考场钥匙由监考人员负责。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佩戴统一监考制度。

3.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当场患病,应当及时通知考场医务人员,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当劝说其终止考试。

四、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试记录》,将考试顺序、考生的违纪行为和处理经过详细记录在考试记录中。“考场记录单”应与考场答题卡或答题卡一起放入试卷袋中。

五、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在监考期间不得抄题、做题,不得对试题内容做出任何解释或建议,不得在考场上吸烟、看书看报、聊天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六节阅卷

一、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在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二、答题卡阅卷工作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使用读卡器进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答题卡的阅卷工作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阅卷组进行,阅卷组负责人由部门领导担任。

三、评卷工作应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完成。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开箱、登记发放答题卡、用读卡器阅读答题卡、录入考试成绩时,应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共同工作。

四、阅卷人员应对答题卡和答题卡的安全和保密负责。阅卷人员阅卷时不得将答题卡和答题卡带出阅卷地点,不得损坏或丢失答题卡和答题卡,不得打开答题卡的封口。如发现答题卡、答题卡异常或印章标志损坏,应及时与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不得擅自处理。

五、评卷小组应制定评分标准,评卷人员应根据评分标准认真评卷。答题卡的总分(每道题的分数总和)应由两名以上阅卷人员认可并签名。

六、考试成绩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透露分数。

七、考试成绩公布半年后,经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答题卡和答题卡可以销毁。答题纸和答题卡在销毁前应妥善保存,以备审查。

第7节绩效评估

一、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负责审查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试结果,并提交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要求复核考试成绩的考生,应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超过十五天的,不予受理复审申请。

三、审查的考试成绩仅限于核对答题卡和回答每道题的分数总和有误,不审查每道题应有的分数。考生不得当面查阅答题卡和答案。

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评审工作。复习人员不得擅自将答题卡和答题卡带出指定地点,不得擅自涂改答题卡或更改答题卡中每道题的分数。

五、审查发现评分有误,应予以纠正。分数经评卷组负责人和评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更正。

六、审查结果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考生提出审查请求。答题卡、答题卡和批改分数的复习报告保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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