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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

2021-02-07 15:10:15

颁发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行日期:2003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经2004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4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三条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遵循依法办事、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衢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经委、科委、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农业、外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消费者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认定衢州市著名商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质量和信誉,争创衢州市著名商标,并对在衢州市著名商标创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申请认定衢州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是依法在本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应的法定资格证书;

(二)该商标在申请时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标实际使用的标志与《商标注册证》认可的内容和要求一致;

(四)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经济指标和市场覆盖面达到市级先进水平。

具体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申请认定的商标在过去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商标所有人的商品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下降,幅度大,缺乏市场竞争力;

(二)未取得相应批准证书,擅自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的商品,或者生产经营的商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诈行为的;

(四)质量抽查被国内外判定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索赔的;

(五)未按法定要求落实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较多的;

(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申请人的注册商标已被他人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纯图形商品的商标一般不接受。

第八条申请人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当年资格。

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不受理确认。

第九条衢州市著名商标的延续认定,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进行。

第十条申请认定衢州著名商标坚持自愿的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注册商标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初审推荐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一式两份、商标标识一式三份、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一份,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初步推荐材料或者直接受理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和审查。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核实相关资料,并经市消费者协会对被提名商标进行公开调查咨询,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交衢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由从衢州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根据行业特点设立若干评审组。专家库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评估委员会由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办公室组成,承担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时,应当对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充分评估,最后进行投票表决。

评审委员会确认其具有衢州著名商标资格,必须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投票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六条经评审委员会确认具有衢州市著名商标资格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认定,并在市新闻媒体上公告,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衢州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衢州著名商标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如果真的有必要,可以一年认一次。

第十九条衢州著名商标申请确认延续期满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评审并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做出确认延续的决定,在市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重新颁发证书。

衢州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衢州市著名商标企业,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予以撤销,并予以公告:

(一)衢州市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情形的;

(二)衢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准的商品范围使用“衢州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影响较大的;

(三)衢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从衢州市著名商标中推荐。

第二十二条推荐、评审和认定衢州市著名商标,除国家收取相关费用外,申请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接受商品。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在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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