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注册公司万事惠一站式服务平台!

  • 热线电话
  • 0755-83675288 13560715488
  • QQ
  • 省钱省心
  • 专业高效
  • 一对一服务
  • 安全保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4号

2021-02-07 15:10:16

颁发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4号

发行日期:2003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关于如何执行这一规定的问题,经与商务部协商,现就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批和登记情况公告如下:

1.专利申请权或者拟转让的专利权涉及违禁技术的,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禁止,不得转让;

二、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限制技术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审批手续;如获批准,双方凭《技术出口许可证》到我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3.专利申请权或者拟转让的专利权涉及无偿技术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办理技术出口登记手续;登记后,双方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到我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上一篇: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
下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版权所有:深圳万事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53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41065号

初步创业计算器

您的需求 :

您的昵称 :

您的手机 :

微信或QQ :

报价有疑问?完善以上信息

让我们更了解您的需求优先为您解答

您的创业初期预算 2326

成本费:111

人工费: 111

刻章费: 111

以上费用为所有范围整体估算

实际费用根据您所需办理的需求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