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4号
2021-02-07 15:10:16
颁发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4号
发行日期:2003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关于如何执行这一规定的问题,经与商务部协商,现就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批和登记情况公告如下:
1.专利申请权或者拟转让的专利权涉及违禁技术的,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禁止,不得转让;
二、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限制技术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审批手续;如获批准,双方凭《技术出口许可证》到我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3.专利申请权或者拟转让的专利权涉及无偿技术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办理技术出口登记手续;登记后,双方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到我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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